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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 声音:“应租不租”的法律责任要明确且细化

发布日期:2021-06-07 浏览量: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声音:“应租不租”的法律责任要明确且细化

近日,居住在凤岭北某小区的李女士在业主群里求助,希望租到一个车位停放车辆。她告诉记者,为了租车位,她多次奔波物业公司却无果,明明有空余车位,但还是一位难求。记者了解到,住宅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是导致小区停车矛盾突出的问题之一。

针对该问题,《条例(草案)》对“只售不租”做出相关规定,居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居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居住。居住区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合理的停车需求。

与会专家表示,该条规定从法治层面解决痛点,但对“只售不租”的法律责任应该进一步细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彭荣汉建议,“‘应租不租’,不让业主有偿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从应租而未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每个泊位每日处100元罚款;出租给业主或小区经营所需以外人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从出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每个泊位每日处200元罚款。”

“建议应对车位最长租期有所规定,避免出现出租20年送50年甚至租70年的情况,约束变相销售行为。”市人大代表、邕宁区住建局局长黄炜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