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居住区应合理确定停车规模
根据《通知》要求,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老旧居住区停车难在北京等更加突出。对此,两部提出,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城市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通知》明确,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属地城市政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两部同时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
此外,两部还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
两部为鼓励建设公共停车设施,还专门提出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但是,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居民意见,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通知》明确,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